中華民國餐飲業工會全國聯合會章程
經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實施(107.03.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與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組織定名為『中華民國餐飲業工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保障全國餐飲業(以下簡稱本業)勞工權益,增進本業勞工技藝及知能,增進會員情感交流,改善本業勞工生活而發揚中華美食文化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轄區為範圍,會址設於台灣地區。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調查、輔導、協助會員工會各項會務、業務之推展事項。
二、 推動與本業勞工有關之經濟、文化、教育、職訓、證照、福利等相關業務之促進。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有關本業勞工政策、立法、勞(健)保、就業安全及本業證照制度之推動、宣導、修改、廢止等建議事項及答覆詢問等事項。
四、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五、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勞工教育之舉辦。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之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合於本會章程第三條所揭事項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本會組織區域內,合法領有工會登記證之本業同類別工會,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發給會員證書。
第七條:會員工會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及依規定繳納各項會費之義務,並依法享有本會一切權利。
第八條:會員工會應依規定選舉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稱會員代表,會員代表以取得本會所屬會員工會之基層會員資格滿一年以上者為限,其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複決、選舉、罷免及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十條:會員工會或會員代表有違背第七條規定及妨害本會名譽、信用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檢舉查明屬實者,得由監事會提出糾舉案送理事會,並依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但除名事實須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之。會員代表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辦法由理事會擬訂,並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實施。
第十一條:會員工會於入會時,應將該會會員人數、職員名冊及各種調查表填報本會,職員屆滿改選異動後均應將職異動表,填報本會彙整備查。
第十二條:會員工會非依工會法之解散,或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報准主管機關而予以除名者,不得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原選派單位予以撤換之。
一、違背國家法律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被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無行為能力者。
四、喪失國籍者。
五、喪失會員資格。
六、吸食違禁品者。
七、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信用名譽,經理、監事會分別調查屬實者。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代表大會組織規章另行訂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三十三名、候補理事九名,監事十一名、候補監事三名,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互選十一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互選理事長名綜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置副理事長二至四名襄助理事長業務或理事長請假時之職務代理人,副理事長由理事長就理事中指派之。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三名組織常務監事會,常務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前項理、監事人選應於每屆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於會員代表大會時就會員工會所屬會員年滿二十歲者選任之。本會理、監事之選任、罷免及停權之辦法由理事會擬訂,並提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後實施。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聘請連任兩任之理事長擔任榮譽理事長,以協助本會會務推展。
第十六條:理事會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幹事若干人分別掌理組織訓練、福利服務、總務、會計、國際暨文宣等組,各組組長分別由理監事無給職兼任之。
前項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本會日常務會務,指揮、督導各組推展業務,副
秘書長分工襄助之。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後實施。上述會務人員之任用,均由理事長遴選適當人員,提經理事會議決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十七條:本會選任之職員幹部均為無給職,聘任之會務工作人員為有給職,其薪資及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議議決之。
第十八條:本會選任之職員幹部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並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本會視業務需要,得經理事會決議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理事會決議可聘請學者、專家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者擔任顧問(若干人),如顧問有支薪或因業務需要且經理事會決議支領車馬費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顧問任期與聘任之理事相同。
第五章 職權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正(需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議決)。
二、會員工會之除名。
三、本會理監事之選任.解任及停權。
四、議決本會工作方針及制定會員工會應繳常年會費之金額或基金之設置。
五、審核本會預決算及年度工作計劃。
六、複議理監事會之決議。
七、本業勞工之集體勞動條件維持或變更。
八、聽取並審查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監事會之監察報告。
九、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之代表。
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二、編訂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三、籌集經費及編訂預、決算事項。
四、辦理會員工會入、出會事項。
五、接納及採行會員工會之建議。
六、考核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勤務。
七、協助政府辦理或推動各項政令政策。
八、處理有關會員工作權利與義務之重要事項。
九、其他重要事務。
第二十四條:本會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協助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理事會重要事務。
三、擬定本會重大工作方案供理事會參考。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綜理日常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召集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
四、 執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議決議事項並擔任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但召開代表大會時,得另選代表二人,共組主席團。
第二十六條:本會副理事長職權為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並於理事長出國期間,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1人暫代職務。
第二十七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物事項。
二、審核本會各項事業之推行概況。
三、其他有關監察事項或糾舉事項。
第二十八條:本會常務監事之職權為協助執行監事會議之決議。
第二十九條:本會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決議案。
二、召開監事會議。
三、辦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及會務工作人員之職權如下:
一、 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副秘書長協助分工襄理會務。
二、 總務組:掌理本會文書、印信、庶務、出納、人事及不屬各組之事項。
三、組織訓練組:掌理勞工教育、專業教育、調查統計、登記及各項社會活動事項。
四、 福利服務組:掌理本會福利事項(業)之舉辦、康樂事項之舉辦、改進及調處各項糾紛事項。
五、國際文宣組:掌理刊物出版、會務宣傳、國際交誼及本會應有公關事項。
六、會計組:掌理本會各項經費收支、預算、決算之編造及有關會計事項。
第六章 會議
第三十一條:本會各項會議召開如下:
一、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有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工會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但申請者需支付會議費用及餐費支出。
二、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理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召集人召集之,監事召集人認為必要或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監事會。
四、 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由理事長召集之。
五、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視需要得隨時召開之。
第三十二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特別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三十三條:依法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單位之其他代表,每一會員代表僅接受一名代表委託為限,每次會議委託代表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本會入會費以會員工會為單位計算,每單位以壹萬元計,應於入會一個月內繳納。
二、 經常會費按會員工會會員人數每人每月徵收新台幣3.5元計算,各工會會員人數以勞保加保人數為準則。
三、政府機關補助費。
四、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
徵收上述經費時需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之。
五、捐款、募款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收支概況,應於每年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一次,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及送監事會審核一次。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派代表查核之。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會員工會每年應於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份時季繳會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會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九條: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分別由理事會擬訂,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後實施。
第 四十 條:本會章程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四十一 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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