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餐飲業工會全國聯合會
經費徵收要點
經第五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實施(106.02.18)

一、本要點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暨本會章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會入會費以會員工會單位計算,每單位應繳壹萬元,應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三、會費以會員工會會員人數計算,每人每月應繳經常會費3.5元,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四、會員工會依前條所列應繳數,分四期繳納,務在該年度終了前,全數繳納清楚。如繳支票者,以兌現日期為準。提早繳清
者,得由理事會議決敘獎與否。
五、會員工會應繳會費在年度終了未繳清者,應依章程第七條暨第十條規定辦理。
六、會員工會積欠會費達一年者,停止其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一次,並停止各項應享福利。
七、為期權利與義務之合理,應按各會員工會繳交數額,換算模範勞工數額,但每年應保留若干名額,由會員人數較少者輪流
。
八、會員工會年度繳納會費情形由本會於大會時以予公佈之。
九、會員工會經常會費之徵收,除本會章程及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十、本要點提經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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